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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城市防灾
1、防洪:遵循“全面规划、统筹兼顾、讲求综合效益和分期实施”的原则,建设标准防洪堤塘和流域水利设施,提高城市防洪抗灾水平,达到国家规定标准。
主城为200年一遇,江南城、临平城、下沙城三个副城为100年一遇,塘栖、良渚、余杭、义蓬、瓜沥、临浦六大组团为50年一遇。钱塘江北岸周浦-钱塘江大桥段江堤取用一级堤防及100年一遇标准;钱塘江大桥-三堡船闸段,防洪标准取用不低于200年一遇;三堡船闸-下沙段,防洪标准取用100年一遇。南岸按100年一遇标准建设堤防。
2、防震: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御与救助相结合”的方针,加强城市地震监测预报和工程建设抗震总体效能,逐步提高城市的震灾综合防御能力和应急救助能力。制订震前人口疏散计划,按人均2平方米设置人员避震疏散场地。高度重视化工等系统的抗震设防,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。
3、消防: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的消防工作方针,全面安排、有利生产、保障安全,充分发挥城市消防的紧急救援功能。重点保护与均衡布局相结合,妥善安排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通道,重点保护文物古迹、重要设施、重要建筑,重视风景区、林区和水上消防,妥善布置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生产、储备、转运等项目,并按规定设置一定的隔离带,避免重大事故波及周边四邻。
4、人防:按全国人防一类重点城市的要求,贯彻“长期准备、重点建设、平战结合”的人防建设方针,全面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,坚持统一规划、分片实施、远近结合、注重效益的原则,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、社会、经济、环境效益。建立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、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、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、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。
5、地质灾害防治: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,对于地质灾害易发、多发地区,必须认真贯彻“预防为主,防治结合”的原则,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防治计划,最大限度降低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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